殘留溶劑無防治作用并可能對人體的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,本文對國際協調大會(ICH)制訂的指導原則及各國執行情況作了較為詳盡的介紹。
藥品的殘留溶劑,又稱有機揮發性雜質,是指在活性藥物成分、輔料和藥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和產生的有機揮發性化學物質。藥品還可被來自包裝、運輸、倉儲中的有機溶劑污染。藥品生產商有責任確保終產品中的任何一種殘留溶劑對人體無害。
各國藥監部門曾使用不同的藥品殘留溶劑指導原則,為此國際組織展開了協調工作。經相關程序討論和審查后,國際協調大會的指導原則于1997年7月17日獲得通過,被推薦至國際協調大會(ICH)的指導委員會采用。該指導原則要求,如果某個藥品的生產或純化過程可導致溶劑殘留,就應對這個藥品進行檢測,并且只檢測生產過程或純化中使用或產生的那種溶劑。根據使用量的多少,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計算藥品中殘留溶劑的量。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導原則中的推薦量,則該藥品無需進行殘留溶劑檢測;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薦量,則必須對該藥品進行殘留溶劑檢測。該指導原則適用于頒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劑型和給藥途徑,但不適用于在臨床研究階段使用的潛在新藥和新輔料,也不適用于已上市的現有藥物。在某些情況如短期(小于30天)或局部應用下,視具體情況,溶劑的高殘留量也可接受。
按照毒性大小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,該指導原則將溶劑分成三類(所列舉的溶劑并不完全,應對合成和生產過程所有可能的殘留溶劑進行評估):
第一類溶劑
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強烈懷疑對人和環境有害的溶劑。在可能的情況下,應避免使用這類溶劑。如果在生產治療價值較大的藥品時不可避免地使用了這類溶劑,除非能證明其合理性,殘留量必須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,如:
苯(2ppm)、四氯化碳(4ppm)、1,2-二氯乙烷(5ppm)、1,1-二氯乙烷(8ppm)、1,1,1-三氯乙烷(1500ppm)。
第二類溶劑
是指無基因毒性但有動物致癌性的溶劑。按每日用藥10克計算的每日允許接觸量如下:
2-甲氧基乙醇(50ppm)、氯仿(60ppm)、1,1,2-三氯乙烯(80ppm)、1,2-二甲氧基乙烷(100ppm)、1,2,3,4-四氫化萘(100ppm)、2-乙氧基乙醇(160ppm)、環丁砜(160ppm)、嘧啶(200ppm)、甲酰胺(220ppm)、正己烷(290ppm)、氯苯(360ppm)、二氧雜環己烷(380ppm)、乙腈(410ppm)、
二氯甲烷(600ppm)、乙烯基乙二醇(620ppm)、N,N-二甲基甲酰胺(880ppm)、甲苯(890ppm)、N,N-二甲基乙酰胺(1090ppm)、甲基環己烷(1180ppm)、1,2-二氯乙烯(1870ppm)、二甲苯(2170ppm)、甲醇(3000ppm)、環己烷(3880ppm)、N-甲基吡咯烷酮(4840ppm)、。
第三類溶劑
是指對人體低毒的溶劑。急性或短期研究顯示,這些溶劑毒性較低,基因毒性研究結果呈陰性,但尚無這些溶劑的長期毒性或致癌性的數據。在無需論證的情況下,殘留溶劑的量不高于0.5%是可接受的,但高于此值則須證明其合理性。這類溶劑包括:
戊烷、甲酸、乙酸、乙醚、丙酮、苯甲醚、1-丙醇、2-丙醇、1-丁醇、2-丁醇、戊醇、乙酸丁酯、三丁甲基乙醚、乙酸異丙酯、甲乙酮、二甲亞砜、異丙基苯、乙酸乙酯、甲酸乙酯、乙酸異丁酯、乙酸甲酯、3-甲基-1-丁醇、甲基異丁酮、2-甲基-1-丙醇、乙酸丙酯。
除上述這三類溶劑外,在藥物、輔料和藥品生產過程中還常用其他溶劑,如1,1-二乙氧基丙烷、1,1-二甲氧基甲烷、2,2-二甲氧基丙烷、異辛烷、異丙醚、甲基異丙酮、甲基四氫呋喃、石油醚、三氯乙酸、三氟乙酸。這些溶劑尚無基于每日允許劑量的毒理學資料,如需在生產中使用這些溶劑,必須證明其合理性。
美、日、歐洲的藥典對這一問題的處理不一樣,被列入清單的毒性有機溶劑的種類和相應的可接受限度也不相同。雖然國際協調大會(ICH)關于藥品中殘留溶劑的指導原則在1997年就已生效,但《美國藥典》至今尚未完全采納該指導原則。
《美國藥典》的殘留溶劑檢測歸在附錄中的“有機揮發性雜質”篇,規定只有在生產商指出產品中可能有殘留溶劑存在時才進行此檢測,而當生產商根據其產品的生產、運輸和儲藏的相關知識可以保證產品中無某一種溶劑存在,并且保證如果進行此檢測的話,產品能符合殘留限度要求的時候,就可不進行此檢測。同時還認為,裝在氣密性容器中的物品在運輸過程中不受任何溶劑的污染。 《美國藥典》推薦進行苯、氯仿、二氧雜環己烷、亞甲基氯、三氯乙烯殘留量檢測。此外,還在一些藥品的各論中指定進行環氧乙烷的殘留量檢測,除非另有規定,環氧乙烷殘留量的可接受限度為10ppm。除此以外,《美國藥典》不考慮國際協調大會(ICH)指導原則中的其他溶劑。
第14版《日本藥典》已采用國際協調大會(ICH)的指導原則,將殘留溶劑定義為存在于藥品中,用氣相色譜進行檢測,限度符合國際協調大會(ICH)指導原則規定的有機溶劑?!稓W洲藥典》完全采納國際協調大會(ICH)關于殘留溶劑的指導原則。第4版《歐洲藥典》敘述了如何對第一類和第二類溶劑進行
鑒別和定量分析的方法,試驗方法還適用于第三類溶劑和限度大于1000ppm(0.1%)的第二類溶劑的定量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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